
“如果不是检察官主动帮忙,我可能一分钱都追不回……”1月21日,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王盼电话回访一起执行案债权人高某华时,高某华一面感谢检察官帮她追回了30万元执行款,一面遗憾与检察官从未谋面,不能当面说声“谢谢”。
这可怪了,检察官办案中竟与案件债权人没见一面?事情还得从承办检察官王盼审查一起信访案件情况说起。
2021年3月下旬,汉川市检察院收到相关部门转来的几起信访案件,其中包括高某华上访案。法院提供的案卷显示,高某华和丈夫系湖北省孝昌县人,常年在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做生意,经营期间与湖北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相识。因公司发展需要资金,2016年3月至5月,该公司多次向夫妻俩借款,共计50万元。后该公司的最大股东胡某某去世,公司经营困难陷入停顿。高某华多次索要无果,于2019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高某华50万元及利息。2020年7月21日,高某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该案执行中,法院查明该公司的厂房和设备先前已因另案查封,遂于同年12月4日作出裁定,轮候查封了该公司的无证厂房及机械设备,并于12月25日以该公司厂房和设备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已经“停产歇业”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眼看借出去的钱一分钱都拿不回了,高某华不断向相关部门上访,相关部门研究后将该上访案转到汉川市检察院调查核实。
该公司究竟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检察官王盼向院领导汇报法院案卷材料情况后,决定对该执行案展开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核实等方式调查,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该公司从2019年10月以来一直正常生产经营,尤其是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汉川本地封城后,获得疫情期间猪肉物资配送许可,经营火爆。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胡某某去世、该公司停顿后,该公司因另一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470余万元工程建设款。此案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后,于2019年5月25日裁定查封了该公司的办公楼、生产车间及机器设备。2019年底,该公司所在地镇政府招商引入武汉市一企业注资,该企业成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法院许可情况下,该公司擅自使用自己已被查封的厂房、机械设备等财产恢复生产,主要经营生猪屠宰、销售。
鉴于法院在高某华执行案终结前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汉川市检察院于2021年6月4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恢复执行。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恢复了对高某华及上述执行案的执行。期间,汉川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梁国安、检察官王盼还与法院执行人员联合给该公司负责人做工作,希望他们尽早想办法履行还钱义务。
几经沟通协商,高某华与该公司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即该公司按50万本金的60%支付执行款。2021年10月,按照和解协议,高某华收到了该公司转来的30万元执行款。至此,该执行案顺利结案。只是该案办理中,高某华夫妻俩因忙于生意不能到检察机关配合办案,只能通过电话沟通办案中的相关事宜,留下了与承办检察官无一面之缘的遗憾。
